重视数据产权制度设计 加快建设数字中国******
作者:唐树源(上海杉达学院法学系教师、数字商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数字中国的建设具有基础性价值。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及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作出部署。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关键性价值,厘清数据产权制度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数据产权制度的关键性问题
要素市场运行的前提是产权配置清晰,产权不清的数据资源必然会限制数据市场的流通和交易。有关数据产权问题,早在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有关数据产权的讨论,需要关注如下几点关键性问题:
第一,有关数据产权的立法规定散见于各地政策性文件中,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立法规定。特别是在2021年之后,各地有关数据要素的政策性文件出台较多,而数据产权的内容主要分散在各类文件中,各地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主要存在各地政府“自我赋权”“模糊处理”“规定不全面”等问题,这也就促使此次《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定分止争的作用。接下来从国家层面制定数据产权相关的统一性规定已经非常必要,尤其是在《意见》的指引下细化数据确权的制度性内容是当务之急。
第二,数据确权不应只有所有权的确立,而应当构建符合数据独特属性的权属体系。当前国内外研究数据产权主要局限在所有权的问题上,这将不利于数据要素的市场运营和交易。数据具有有限排他、可分割、动态调整和技术依赖的独特属性,不能等同于石油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思路,更不应当停留在所有权的层面。因而此次《意见》提出的数据确权治理路径是“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充分考虑到了数据的独特价值,更好地平衡了数据权属与市场应用发展。
第三,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机制。《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说明数据产权不能“一刀切”。从分类上看,数据可以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每一类数据相关联的主体和内容都是不同的。如公共数据的主体涉及面更广,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参与主体,权属的确立就更难,但公共数据的开放又更为重要,所以平衡两者之间关系的难题就摆在了决策者面前。同时,各类数据的授权机制同样重要并有所不同,这无疑增加了数据产权制度的复杂性。平衡好数据各类权利保护并兼顾效率最大的结果是数据产权运营的重要追求。
构建“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这是接下来数据产权确立的核心内容。对于此项较新的治理机制,需要注意理解如下问题:
一方面,“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基于数据所有权特殊性的分离权利。所有权、持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占有权等都是产权体系中重要的构成,持有权不同于使用权和经营权,更加突出对数据资源的掌控,是脱离于所有权的分离权利。之所以设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本质上也是因为数据资源所有权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数据“三权”的分工和定位是不同的。 “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对于数据资源的掌控权利,如个人对个人所有的数据持有权,公司对公司所有数据的持有权,公共管理部门对公共管理服务中产生数据的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是对于数据的加工处理活动的使用权利,持有并不代表着有权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在数据授权加工中尤为明显,因而使用权所涉及到的主体就更为多元。“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对于数据产品的经营性权利,数据从一开始的资源形态,经过加工处理,最后形成为数据产品,可以经营并产生收益。随着数据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各类数据产品会更加多样和丰富,这也容易引发市场竞争的垄断和不公平性,因而更加公平、开放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数据产权制度需要同步解决的问题
当数据不确权,就会限制数据的流通交易,而当数据产权机制确立后,随着数据广泛流通使用,势必会遇到其他方面的各类问题,如各方权益保护、安全、合规等方面的难点问题,需要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第一,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数据相关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数据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的保护。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保护内容是不一样的,如个人数据重点在于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的重点在于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数据较为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内容。随着数据交易运营的快速发展,多方主体参与会使得各方权益保护更为重要。同时,数据也会经历动态发展的过程,针对不同时期的数据权益保护也不尽相同,实践中需要更加细化不同流程和阶段,并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二,重视数据全流程合规能够更好保护数据产权。数据产权制度的确立本质上就是从根源上划清各方主体的数据权益,确保数据运行的合规。此次《意见》指出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 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当前,数据合规已经逐步被重视并引入企业实践中,此后的数据合规需要结合“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全面梳理并总结,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以数据合规为契机,全面开展数据产权保护工作是较好的切入点,有助于建立起公平、经济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环境。
第三,安全是数据全流程的底线原则,数据产权制度也需要动态调整,适应数据市场的发展。此次《意见》指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数据产权制度本质上是根据数据独特产权属性而创立的,当数据要素市场需要更合适的产权制度的时候,当前的数据产权制度进行不断调整也是必然的。这当中首要保障的就是安全底线,安全体现在数据权属、内容、技术、载体等层面,也贯穿于数据交易、授权、加工、开放、共享等全过程。有了安全的保障,使得数据产权制度更加坚固,数据要素的市场活力方能够充分释放。
东西问丨短评:疫情歧视和偏见几时休?******
中新社北京1月14日电 题:疫情歧视和偏见几时休?
作者 崔白露
近期,中国发布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总体方案和中外人员往来暂行措施,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
对此,多数国家持欢迎和理解态度。但少数国家罔顾科学事实,针对中国游客采取歧视性入境限制,将疫情问题政治化,给全球团结抗疫蒙上阴影。而给出的理由颇为牵强,或称缺乏信息,或忧新型毒株,但在事实面前经不起推敲。
资料图:机组人员和旅客正在过检。长沙机场 供图首先,中国是否及时与世界分享疫情信息?据统计,中国调整防疫措施后,已在近一个月内同世界卫生组织开展4次技术交流会议,向各国通报最新情况,并持续通过全球流感共享数据库(GISAID)分享病毒基因序列,相关数据与其他国家取自中国旅客的基因组数据一致。疫情三年,中国依法、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信息,与世卫组织开展的技术交流多达60余次。可见,少数国家所谓“缺乏信息”并不属实。
其次,中国公民会否给他国带来疫情冲击?答案是否定的。当前中国本土流行的优势毒株奥密克戎BA.5.2和BF.7谱系,早在2022年5月和8月已作为主要毒株席卷全球大部分国家,此时再特殊对待这两个亚分支已无必要。世卫组织欧洲区域办事处主任克卢格表示,中国流行的毒株早已出现,不会对当前欧洲疫情造成大的影响;新加坡卫生部长王乙康也称,2022年最后4周,中国入境新加坡的确诊病例不到新总输入病例的5%,远低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占比。
目前,全球奥密克戎亚型变异株超650种,其中在美国流行的最新亚分支XBB.1.5,仅一周时间就使其本土感染比例从约30%飙升至43%,成为美国主导毒株,并在欧洲等地迅速传播。面对全球新威胁,全力应对新变异毒株,才是各国当务之急。
再次,对于是否存在对华歧视性做法问题,个别国家辩称,对中国旅客落地检测核酸等措施并无歧视,是“依照科学和客观的证据”。但病毒无国界,若真担心输入型病例,应对所有入境旅客一视同仁,或对新变异毒株流行的区域采取适当措施。只针对一国公民的做法,不仅无法阻止病毒传播,反而会加剧散播歧视和偏见。
民众在出入境接待大厅签证证件引导台前进行咨询。 中新社记者 蒋启明 摄许多人开始担忧,这种歧视性的防疫措施或引发西方社会针对亚裔的新一轮种族主义危机。美国一名亚裔作家在《纽约时报》发文指出,美国对中国公民的旅行限制,实际上是在重弹亚洲人是“病态另类”的老调,让美国亚裔再次成为种族主义者针对的“替罪羊”。
一直以来,少数国家的政客和媒体将疫情政治化、武器化,把病毒作为实施政治操弄的“利刃”,关心疫情为虚,攻击中国为实。当中国调整政策,这些曾极力要求中国“放开”的国家,立刻采行“双标”。如某些国外专家和媒体对中国表现忧心忡忡,却对暴发XBB.1.5的美国宽容大度,称不必对美实施旅行限制;反复提及中国疫情数据,却无视美国政府自2022年10月不再每日公布官方数据、多国早已停止发布感染统计的现实。
三年来,中国与新冠病毒持续斗争,顶住一次次疫情冲击,最大程度维护人民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成为全球抗疫合作的中坚力量,为优化调整防控措施创造积极条件。近期,中国因时因势调整政策,多家国际机构看好今年中国经济并将增长预期调高至5%以上,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马尔代夫等周边国家期盼中国游客到访,对人员往来持欢迎态度。多数国家都客观、积极地看待中国,并为双方交流创造条件。
无论是应对疫情反复,还是复苏全球经济,离不开各国同舟共济,守望相助。应多一些尊重科学,少政治操弄,多一些客观公正,少歧视偏见,多一些团结互助,少以邻为壑,作出符合科学事实和公众利益的选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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