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定时监测老年人血氧指标 警惕低氧血症******
权威解读丨专家:定时监测老年人血氧指标 警惕低氧血症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昨天(27日)邀请相关专家就重点人群新冠防治问题接受专访。现在有很多人通过各种渠道自行购买了抗病毒药物,专家表示,抗病毒药物要在医生指导下才可以使用。
抗病毒药物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感染科主任王贵强:目前抗病毒治疗有些口服的小分子药可以使用,我们强调是早期使用,即发病以后或者是感染明确诊断以后尽早使用,一般强调是5天之内使用效果更好。5天以后也不是不能用,但是效果有限。
第二,预防性用药没有明确的数据,也就是说抗病毒治疗不用于预防性地给药。在使用过程中我们强调小分子药要在医生的指导下,因为这些药物有一些相互作用的问题,以及一些副作用的问题,所以我们强调还是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而且越早越好。
定时监测老年人血氧指标 警惕低氧血症
专家表示,随着人群的大规模感染,一些老年人、有基础病的人群可能会导致重症发生,出现肺炎,甚至呼吸衰竭等症状。因此,家人在对老人居家监测时,要特别注意老年人的血氧指标,一旦出现快速下降等症状需尽快就医。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感染科主任王贵强:几个很重要的指标,一个呼吸的频率,如果呼吸特别快,有气短,超过30次的每分钟,那就要到医院去看病。我们也建议家里有老年人、基础病人群的家里备一个指氧仪,这个指氧仪很简单,就测一下,如果低于93了,那就重症的表现了,如果低于95、94的,那也需要早期的吸氧。
有基础病的老年人卧床的时候,平卧静息状态下看着氧饱和度挺好,但是一活动就会明显地掉下来,说明他体内已经缺氧了。所以也建议静息状态下测一下血氧,活动活动再测一下血氧,如果快速地下降,也是提示有重症风险,应该及时到医院进行治疗。
在居家的环境中,血氧饱和度低了,有条件可以在家里吸氧。因为新冠重症导致呼吸衰竭的情况,都是从低氧血症开始的,低氧诱发一系列基础病的加重,所以我们说老年人有基础病的,为什么这么脆弱?就是因为这个人群对低氧耐受性很差,低氧会诱发一系列基础病的加重,导致重型甚至死亡。所以早期干预解决低氧的问题,是降低重症和死亡风险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所以希望居家的这些老人,有指氧的随时测,能吸氧尽可能吸氧。(央视新闻客户端)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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