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旅游遇上“非遗”,玩出不一样的“文化味儿”******
在四川崇州道明竹艺村,国家级非遗项目道明竹编与现代建筑设计理念融合建造的“竹里”,持续带动大批游客前往打卡;在南京,作为首批国家级非遗的秦淮灯会在跨年夜“亮灯”,无数游人共赏“火树银花”盛景;一阕昆曲悠扬婉转,一场皮影趣味横生,绚丽的彝族刺绣,精致的木刻版画……元旦假期,迎新贺岁,在各地丰富多彩的文旅活动中,常常可以看到非遗的身影。
在“以文促旅,以旅彰文”的理念指导下,“非遗+旅游”已成为文旅融合发展的重要一环。非遗和旅游的融合,不仅催生了更多独具文化意蕴的旅游产品,创新了旅游业态,丰富了旅游供给,也激活了数量巨大的非遗文化资源,使非遗文化通过旅游市场走进了千家万户。
近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公布2022年全国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优选项目名录,非遗旅游景区、非遗旅游小镇、非遗旅游街区、非遗旅游村寨4个类型共200个项目入选,其中既有历史悠久的传统村落,也有充满现代气息的城市旅游街区,为非遗和旅游的融合发展树立了典范。
贵州省丹寨县龙泉镇卡拉村的苗族蜡染工坊,村民在画蜡画。新华社发
非遗元素让旅途更有文化气息
走进内蒙古的莫尼山非遗小镇,特色建筑依山而建,泉水潺潺、炊烟袅袅,游客们感受着小桥流水的乡村美景,欣赏着经典的非遗曲艺表演,还有各类非遗文化技艺体验项目深受欢迎。开料、描图、雕刻……游客们拿着工具按照老师的指导认真制作皮画。“蒙古族皮艺制作项目每一个环节都有学问,能来这里亲身感受,让我们此行更加有意义。”“这个非遗景区融合了民俗体验、知识科普,是个很值得去的地方。”在现场参与体验活动的游客说。
今年元旦假期,旅游市场升温回暖,为了给远道而来的游客们带来更具文化味儿的旅游体验,各地将跨年迎新活动和本地非遗传统文化结合起来。元旦假期,广东桂城接待了超57万游客,其中灯湖西街的非遗技艺“打铁花”表演格外惊艳,给游客带来一场震撼的视觉盛宴;在重庆的跨年夜市,精美的缠花艺术品吸引众多游客驻足;在四川德昌,原生态歌舞表演、特色服饰、葫芦笙表演、火草织布等非遗项目展现了傈僳族的独特风情。
河北省丰宁县非遗布糊画就业工坊,手工艺人在制作兔年主题布糊画。新华社发
还有越来越多景区引入了非遗项目,打造非遗展馆、非遗街区、非遗长廊等,通过展演、展销以及各类体验和游玩项目吸引游客,以提升景区的文化品位和旅游品质。“旅游不仅是为了欣赏名川大山,更是为了体验不同地区的生活气息、人文风情,非遗与人们世代相承的生活方式息息相关,亲身传习体验让旅途更有收获、更为难忘。”一位旅游博主分享道。
在传统观光旅游已经难以满足旅游者消费需求的时代,人们更期待在旅游过程中感受文化熏陶,满足乡愁情怀。传统技艺、民俗文化、民族节庆,独具地域特色的非遗项目让游客耳目一新。非遗旅游景区、非遗旅游小镇、非遗旅游街区、非遗旅游村寨不断涌现,成为越来越多人愿意专程前往的新兴旅游目的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旅游资源的大户,在种类上、跨度上、数量上、可变性上,都为旅游供给和旅游业态提供了不会耗尽的资源。”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秘书长金准在采访中对记者说,“旅游业不断推陈出新、发展变化,由此产生产品和业态的深度,生发新的增量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度利用,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在金准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旅融合的重要接口,这一部分的文旅融合,起步最早、结合最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市场所认可,是推动文旅融合发展的重要依托。非遗项目的文化意蕴与旅游融合成为带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将彰显多元化的地域文化和传统价值,推动了旅游产业的繁荣发展。
2022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海南省宣传展示暨第二届三亚南山非遗节展示多个非遗项目。新华社发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