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上海加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
上海加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
中小学设立相关专兼职教师岗位
本报讯(记者任朝霞)日前,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到“十四五”末,市、区、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责任全面贯彻落实,部门协同联动成效显著的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制度体系逐步健全,工作力量有效加强。
根据《意见》,在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统一指导下,市、区、校进一步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机构,强化人员配备,切实落实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职责。上海市教委协调推进全市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各区教育局成立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机构,按照本区学生规模及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及协调职能。有条件的区,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职监察员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处理或者指导处理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以及其他侵害学生权益、危及学生身心健康、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的事件。各中小学设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专兼职教师岗位,负责本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日常工作。规模较大或多校区的学校,或有条件的其他学校,到“十四五”末,要成立学生保护委员会,整合欺凌防治、纪律处分、教育惩戒等组织、工作机制,统筹负责学生权益保护及相关制度建设。
《意见》强调,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纳入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业务培训范畴,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指导能力;纳入中小学校长培训范畴,强化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底线思维和忧患意识;纳入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和新教师岗前培训范畴,普及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基本理念和基础知识。